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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泰安人事考试网 2020-03-07 09:48:01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编辑山东事业单位备考群:1045593056「3月」2020山东各地市事业单位招聘资讯汇总

泰安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提醒各位考生: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完成,笔试原定3月22日,现由于疫情影响将推迟举行,时间另行通知。泰安中公教育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方便大家了解更多招聘资讯。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http://hrss.shandong.gov.cn/rsks/articles/ch05782/202003/93e42976-6526-4be1-90c0-f15802105ee7.shtml

更多详情>>>[统考推迟]2020山东事业单位招聘统考考试时间推迟公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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