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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泰安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回溯官民博弈的起点

泰安中公教育 2022-04-01 17:06:3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2泰安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回溯官民博弈的起点

前段时间,郑州暴雨当晚,高铁站附近的某家酒店,由每晚两三百元直接上涨到每晚2888元,此事引发热议,经查实,该家酒店后被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那么酒店作为行政相对人,若认为处罚过重,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么是行政复议,要么是行政诉讼。但踏上该救济途径,万万不可绕过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征,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上,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而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通俗来讲,这就是会引起官与民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本性的出发点,一旦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违背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与原有的理念出现偏颇,则极易出现“一边倒”的名场面。一般来讲,引发相对人愤愤不平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有三;

1.法律性。行政机关行政的意志行为需要具有相应的成立、生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使得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消灭。该特征是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如行政事实行为提出公众参考的信息,提出建议或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

2.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员或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员,且能反复适用的特征截然不同。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设区的市政府的政府规章。

3.外部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性措施。而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存在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如对其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早已渗入其中。形成稳定和谐的环境,它扮演着不可磨灭的重要角色。同时,作为考生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我们学好行政法律规范系统的必经之路,为巩固以上知识,通过下面题检验下:

【试题练习】(单选)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 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 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 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中公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一般地,同时具有法律性、外部性、特定性等特征。A是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性,不会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B项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C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D项是行政调解,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行为不会对双方产生影响,产生约束力的是调解协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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