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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泰安教师招聘公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知识点

泰安中公教育 2020-04-06 18:24:46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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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地位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主要是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在本法中,教师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以上是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针对具体知识点,我们结合习题来做相应的练习进一步巩固。

习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 )。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B.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

C.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D.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答案:AC。教师具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因此AC是正确的,BD是教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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