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之合同知多少
近些年来,国家对于法律越来越重视,为了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而对于法律有诸多的修改。那么,对于新修改的法律,哪些法律是重点呢?又如何进行考查呢?本文将从《民法典》入手,浅谈一下合同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共涉及七编内容,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而其中,内容占比最多的便是合同这一部分,可考性相对较高。所以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是我们接下来考查的重点,也是本文讲解的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主要为财产性协议。像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时,合同具有一个明显特征,即合同具有相对性,也是考查的重点知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部分公务员考试中主要通过案例的方式让考生判断相关内容是否为要约或承诺。那么,什么是要约与承诺呢?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其明显特征为“内容具体明确”,如“苹果15手机ProMax内存为256G的白色5G手机售价为13999元”,此为要约。若内容为“苹果手机发行出售”,到底什么款式、什么样子、什么价格等信息一无所知,厂家只是发出了邀请,邀请大家买苹果手机。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那么何为要约邀请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一则商业广告“本超市六个核桃搞优惠,每罐售价1元,共2000罐,欢迎大家选购”,此为要约。若有买家回复“你这些六个核桃我都买了”,是对发出的要约做出了同意要约的回复,这就是民法的承诺。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的常考类型
(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在表示赠与之后有没有“反悔”的余地,不予赠送了呢?因为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也有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反悔”的权利,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一般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动产交付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然而,有些属于例外情况,有以下两种: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自己生活困难了呢?法律此时赋予赠与人“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于借款合同的形式,法律是有要求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往往出借钱财,有的人是基于情谊,有的人是基于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而对于利息,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不管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确的,都视为没有利息;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是按照交易方式、习惯等因素确定。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简单来说,为了担保借款可以继续下去,找第三方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由第三方这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保证合同。那么这个“第三人”,也就是保证人谁可以担任呢?《民法典》做出了回答: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说明债务的履行是有明确的先后顺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与保证人没有先后顺序,找谁都可以。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考试中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合同编”涉及条文500多条,相对来说考查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希望大家对于这部分知识点认真准备,熟练掌握!